桃園律師案例羈押與徒刑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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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羈押與徒刑之競合
日期2012-08-1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92號刑事裁定要旨
惟按國家對於特定人為確定具體之刑罰權,本具有兩種關係,一為國家與個人間具體之刑罰權關係,即處罰者與被處罰者之實體關係;一為確定具體之刑罰權而進行之訴訟關係,即裁判者與被裁判者之程序關係。被告係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造,為犯罪追訴之對象,由法院審判以確定國家對其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處罰之範圍,是被告乃訴訟程序上之名稱,案件經判決確定脫離訴訟繫屬後,其身分才隨之消滅。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之特定人,在刑罰執行程序中,因僅具被處罰者身分,故稱為受刑人。本案抗告人所犯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因尚未判決確定,該案訴訟繫屬既仍存在,其身分自為被告而為訴訟當事人之一造。原審法院以抗告人仍屬被告之身分,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等情,已於原審法院押票上載明羈押之理由。核屬原審羈押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法可言。至抗告人前以受刑人之身分在監執行期間之累進處遇,與本案若判決有罪確定後,再入監執行時,應如何計算,即屬執行問題,與抗告人應否羈押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