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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法第246條與原住民保留地之買賣契約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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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5-17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原住民保留地之買賣,承買人雖非原住民,惟如約定由承買人指定登記與任何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特定第三人,即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其契約自屬有效。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金○玉與張○英訂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時,已同時約定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陳○女,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金○玉與張○英間之買賣契約,自為有效。原審本此見解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