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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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時點
日期2012-08-13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3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該規定。是夫妻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請求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法院自應於主文諭知之。
又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除生活照顧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