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同謀共同正犯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同謀共同正犯
日期2012-08-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64號刑事判決要旨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謀議,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此即學理及實務上所稱之「同謀共同正犯」。同謀共同正犯本身並未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僅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之謀議,而成立共同正犯,自須以嚴格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之事實,此與一般親自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共同正犯,對其有無參與犯罪之謀議,無須嚴格證明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