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租地建屋契約與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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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租地建屋契約與連帶債務
日期2014-04-0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要旨
租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則房屋受讓人依該規定所承繼者係原基地租賃契約,故倘原承租人為一人,而房屋由數人受讓,雖依租金給付之性質非不可分,惟除出租人另與該數人訂有個別契約或有其他約定外,其給付應解為依當事人之意思為不可分,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應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