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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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理論
日期2014-03-2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而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倘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始得謂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易言之,權利既為法律所保障,用以解決私益衝突,以得行使為原則。因權利濫用而限制,則屬例外,例外應採限縮解釋,始符立法之本旨。對於權利濫用之評量,除衡量私益之輕重外,是否影響公益亦具關鍵地位。又防火隔間(即防火巷)具有防止火害蔓延之功能,有保障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公益目的,不容任何人將之占用,或於其上興建建築物。上訴人主張系爭三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係供防火巷使用等語,並聲請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函查該占用部分土地是否作防火巷使用,有無巷寬之限制。則倘上訴人上開主張屬實,被上訴人縱因拆屋受有損害,惟其占用防火巷建屋,妨害公共安全,而公共安全之保障應優先於其個人利益,上訴人訴請其拆除,除係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對無權占有者行使物上請求權外,尚兼具維護公共安全之利益,難謂係權利濫用。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查明系爭三
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部分是否供防火巷使用,徒憑照片及以如有防火需求,住戶當無坐視之理,遽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不可採,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決,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