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日期2014-03-2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至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無論其性質係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或懲罰約定,均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斟酌倘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而非以僅約定一日之違約金額若干為衡量之標準。查佑○公司承作系爭工程遲延完工一○○日,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依採購契約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以逾期日數每日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果爾,上開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是否過高或相當,即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審酌佑○公司若能如期完工時,停管工程處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始符違約罰之目的。乃原判決未調查審酌停管工程處因佑○公司遲延完工系爭工程一○○日所受之損害,即以上開約定違約金超逾佑○公司之獲利一節,認定該違約金過高,逕依違約日數與工程總日數比例酌減違約金,不免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駁回佑○公司請求給付四百六十萬六千二百九十四元本息之上訴及命停管工程處給付二千五百六十一萬八千七百三十元本息,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