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供免假執行之反擔保得否再免予假扣押?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供免假執行之反擔保得否再免予假扣押?
日期2014-03-1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91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更為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明定。依系爭假扣押裁定記載,再抗告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違約金債權三百五十萬元,聲請假扣押等語(新竹地院卷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九號卷第五頁)。而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一千零九十八萬九千六百七十元,第十八號判決命相對人給付五百七十八萬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並駁回再抗告人其餘之訴,為原裁定確定之事實。則再抗告人就聲請假扣押之違約金債權,於本案訴訟是否已受敗訴判決確定,攸關相對人得否據以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非不可由原法院自行調查認定,並無發回新竹地院更為裁定之必要。原法院遽予發回,已有未洽。次查,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至於債務人依本案宣告附條件免予假執行之判決所供之擔保,係擔保原告因免予假執行所受之損害,二者性質不同,不得謂債務人供免予假執行之擔保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即為消滅。
原法院徒以相對人已提供反擔保免予假執行,即認再抗告人無假扣押之必要,並有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