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法人之代表人侵權行為責任 | ||
---|---|---|---|
日期 | 2014-03-1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我國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審未見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公司均為法人,其毋庸負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定侵權行為責任,已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