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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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日期2014-0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所定占有物上請求權,須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或妨害為要件,而所謂侵奪或妨害又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排除或妨礙占有人對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言,且間接占有人並非對於物為事實上之管理,而係觀念化之占有,故間接占有人之占有是否被侵奪或妨害,應就直接占有人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