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終止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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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終止權之行使
日期2014-0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要旨
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該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此為終止權行使之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