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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共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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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2-07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現行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有鑑於共有物之性質或用益形態多樣複雜,對於裁判上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採多樣及柔軟性之規定。依該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如原物分配有困難時,雖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惟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倘共有物在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僅因共有人各執己見,難以整合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者,法院仍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價值及利用效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所定之各種分割方法為適當之分配,尚不能逕行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本件系爭土地為不等邊六邊形,有三邊面臨道路得以對外交通,西北面臨文德路之寬度為十五公尺、東面及南面面臨六公尺之巷道,坐落位置頗佳,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似無在性質上不能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