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訴訟法上之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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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訴訟法上之第三人撤銷之訴
日期2014-0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事訴訟法增訂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該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一明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其之立法理由謂:「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發揮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就特定類型之事件,固有擴張判決效力及於訴訟外之第三人之必要,惟為保障該第三人之程序權,亦應許其於一定條件下得否定該判決之效力,爰明訂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且其權益因該確定判決而受影響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特別救濟程序,如該第三人依法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
應即不應再許其利用此制度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爰增訂但書規定」。查被上訴人對李○裕有一千二百五十三萬元之債權,系爭支付命令,係命李○裕給付李○勤八百萬元本息,因李○裕未提出異議,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惟被上訴人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另案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亦經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勝訴確定,此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支付命令之當事人為上訴人二人,其既判力,亦僅及於該二人之間,並未及於被上訴人或擴張及於被上訴人,況該支付命令程序本非被上訴人所得參加,被上訴人又已另案訴請確認上訴人李○勤對上訴人李○裕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則依上開立法意旨,尚難謂被上訴人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一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審遽以系爭支付命令所表彰之債權若存在,被上訴人就李○裕之債權即受有難獲完全清償之不利益,進而謂被上訴人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法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本於原審確定之事實,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撤銷確定支付命令及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該部分之上訴
,並自為裁判,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