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定之刑事裁定,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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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定之刑事裁定,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日期2014-01-1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00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共通原則,旨在維持法之安定性,而禁止當事人就已經實體裁判之事項,漫事爭執。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疑義之裁定,雖未就此特別明文規定,仍應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此原則之適用,尚非僅限於准許聲請之實體裁定,其就該等事項之聲請從實體上駁回之裁定,亦應有所適用,此見諸實體判決中,有罪、無罪判決均有該原則之適用即明。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就行為時之法律與中間法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並非謂裁判確定後法律始變更者,亦須依此規定決定準據法。是以刑法第二條第一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因此,法院所為裁判確定後,縱法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如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等情形,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按原確定裁判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